2024年2月23日,汕尾市县两级检察院为三名生活困难的在校生被害人小梅、小兰、小菊(化名)分别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人民币。
日前,海丰县检察院刑检部门发现遭受犯罪侵害的三名在校生被害人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根据内部协作将相关材料移送控申部门审查,经控申部门初审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随即联合市检察院开展工作,主动上门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小梅、小兰、小菊三人均来自农村地区,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受到犯罪侵害后,身心遭受严重创伤,情绪反复低落,其中两个被害人为单亲家庭。三名在校生被害人家庭居住简陋出租屋,经济来源不稳定,案发后一直未得到经济赔偿,属于检察机关的重点救助对象。汕尾市两级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赶在开学之际为三名在校生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其生活困难,同时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并联系当地妇联组织关注关心。
回顾2023年,汕尾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未成年人69户73人,共计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90.791万元;2024年以来,汕尾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未成年人10人,累计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4.25万元。接下来,汕尾检察将持续深化开展司法救助活动,积极延伸困难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触角,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用检察温暖守护未成年人成长,不断将司法温暖的春风吹进更多需要帮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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